來源:河南省安全監管局 |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安全評價機構,有關單位:
為加強安全評價工作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監管和從業行為,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工作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監管和從業行為,建立科學、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本省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煤礦除外),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安全評價工作需要,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達我省安全評價機構控制指標,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第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甲級資質由省安全監管局審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所在地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轄市或直管縣安全監管局)審核,省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證書。
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申報一種(甲級或乙級)評價資質。
第二章 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或乙級資質,除應分別符合《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全評價機構的固定資產應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單位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確認;
(二)甲級機構有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其中檔案室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乙級機構有不少于25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其中檔案室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且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配備計算機數量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人數;
具有與安全評價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范;具有較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工作數據庫,以及及時查詢相關專業信息的手段;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過
程控制管理體系文件、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及規章制度等);
(四)專職安全評價師年齡不超過60周歲;專職安全評價師必須具有與從業單位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具有從業單位在本機構所在地為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效證明;事業單位可出具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五)專職技術負責人、專職過程控制負責人應具備專職安全評價師資格,并有2年以上安全評價工作經歷。
(六)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除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有關規定外,技術負責人高級職稱所定專業應與對照表中所列相關基礎專業一致。
第七條 申請甲級或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于每年6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相關材料上報省安全監管局;
(二)省安全監管局接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對經審查合格的,省安全監管局將審核報告、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進行資質審批。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相關的申報材料,報所在地省轄市或直管縣安全監管局;
(二)所在地省轄市或直管縣安全監管局接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對經審查合格的,省轄市或直管縣安全監管局將審核報告、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
(四)省安全監管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需專家參加現場審查的,應聘請省安全生產專家庫有關專家參與現場審查?,F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申請乙級評價機構資質審核、審批的具體程序,依據《河南省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審核審批工作程序》辦理。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審核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遺失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同時抄報原審核機關。
第十二條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評價機構,應當在每年的9月按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程序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除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另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彩色掃描件);
(二)與新增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職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情況和業務能力證明材料;
(三)與新增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用裝備證明材料;
(四)與新增業務范圍相適應的過程體系文件。
安全評價機構增加業務范圍后,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發生《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
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甲級機構將變更申請材料報省安全監管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乙級機構將變更申請材料報省安全監管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加強對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的管理。
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單位現場勘查記錄、安全評價師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影像資料、影響安全評價報告結論關鍵要素的影像資料、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整改項的前后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不得承接同一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設立安全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建立工作網站,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地上網公開評價報告等有關信息,
并主動公布投訴和舉報聯系方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向被評價單位提交資質證書,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并審驗被評價單位相關證件的原件。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被評價單位存在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現實危險時,應當立即向被評價單位提出,并及時向省安全監管局或所在地安全監管局報告。
被評價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單位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技術服務收費標準應參照《河南省安全評價咨詢服務收費指導意見》執行,不得惡意壓價、抬價,擾亂安全評價市場秩序,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評價項目,不得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中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人員取得安全評價師資格證后,應按照《安全評價通則》的要求,履行從業登記,辦理從業登記后,方可從事安全評價工作。
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按規定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三條 在河南省境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省外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應在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前向省安全監管局備案,經備案后方可在河南省內進行安全評價活動。
安全評價活動應當自覺接受河南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含外省備案的)應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建立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發揮技術支持作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09〕185號)要求,分別于每季度之后5日內、每年1月5日前將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安全評價機構發揮技術支持作用情況季度統計報表和年度統計報表報送省安全監管局。
安全評價工作業績報送情況作為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評價機構(含外省備案的)資質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負有審核、審批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內各甲級、乙級評價機構和經備案的省外甲級評價機構可根據資質證書(備案登記表)批準的業務范圍在河南省內開展業務。各省轄市和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對跨地區開展評價活動的評價機構,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備案等形式設定準入條件。
第二十七條 省安全監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省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和經備案的外省甲級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資質(備案)有效期、年度考核和日常監管情況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關于安全評價活動的申訴、投訴和舉報,依法處理,并及時向省安全監管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安全監管局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獎懲制度。對在防范和遏止安全生產事故、協助政府部門安全檢查、制訂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隱患排查治理、推動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通報表彰,對工作不力的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省安全監管局將其納入“黑名單”,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管理,并通過“河南省安全生產信息網”進行通報。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二條 省安全監管局組織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和檢查,對考核不合格或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依照《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考核和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時,發現事故單位安全評價報告與事故發生有關聯的,對安全評價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九條紀律”和“雙五條規定”,不得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
第三十五條 省安全監管部門對在河南省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采取組織專家評議、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安全評價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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